2018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試要點: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更新時間:2017-09-25 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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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2033 P167)
1、概念:因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缺乏生效條件(意思表示真實),不利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裁判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可以請求也可以認倒霉;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2、導致原因:
種類 | 特點 |
重大誤解 | 1、表意人由于誤解做出意思表示 |
2、誤解是重大的:○1對主要條款誤解;○2誤解后的合同會對其產生較大損失 | |
3、由于自己的過錯(不注意、不謹慎)產生誤解(對方無故意欺詐或誘導) | |
4、并非表意人的故意 | |
訂立時顯失公平 | 1、合同訂立時就顯示公平,不是簽約后客觀情況變化(如行情突變) |
2、客觀上利益嚴重失衡,超過法定界限如:民間借貸利息高于銀行利息的4倍 | |
3、受益一方主觀上有利用對方(無經驗、輕率等)的故意 | |
欺詐、脅迫,未損害國家利益 | 1、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締約; |
2、未損害國際利益(損害國家利益的是無效合同) | |
乘人之危 | 1、乘對方處于危難或者急迫之際逼迫對方 |
2、受害人因自身危難或者急迫而訂立合同 | |
3、不法行為人由此所獲利益超過了法律允許的程度 |
【口訣】重大誤解失公平,欺脅乘危受害方
3、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含撤銷和變更;主張變更的不能撤銷;主張撤銷的看情況)
撤銷權主體 |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當事人雙方享有;乘人之危、欺詐脅迫的,受害方單方享有 |
撤銷權內容 | 1、可撤可不撤; |
2、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變更(雙方能協議一致可自行變更) | |
行使范圍 |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自始無效;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化(如行情突變) |
撤銷權的消滅 | 1、撤銷權人知道或應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除斥期間)沒有行使撤銷權 |
2、明示、默示(如接收并使用明知有欺詐成分的產品)放棄撤銷權 | |
撤銷后果 | 1、撤銷前,合同有效;撤銷后,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自始無效 |
2、被撤銷合同法律后果同無效合同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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