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級建造師法規教材變化預測-代理制度(二)


【摘要】對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我們教材中代理制度的影響遠不止上次小編為大家提煉的:萬能答案之“連帶責任”不再適用。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對代理制度的第二個影響:“沉默視為拒絕”,立法不再沖突。
在我們的教材中,分別有兩章涉及: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沉默的推定,但是教材前后規定不一致,并且此兩處規定均屬考試常考點,給廣大考生在學習中帶來疑惑,《民法總則》對法條的修改,解決了這個問題。
在我們教材第一章第三節代理制度中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這是一種被稱作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權,也就是“沉默視為同意”。此條規定源自《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在教材第四章效力待定合同中,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也就是“沉默視為拒絕”。此規定源自《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顯然,教材第一章和第四章對于“被代理人的沉默”規定是沖突的。根源在于《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此條刪除了無權代理時代理人沉默視為同意的條款。改變了無權代理時被代理人意思認定的規則。
此后對于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沉默便有了統一的規定:被代理人沉默視為拒絕。此規定不僅使立法統一,并且方便了我們在學習中對知識的理解與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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