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農民工實現“月薪制”,杜絕欠薪!


為了實現以上目標,《行動計劃》制定了10項具體措施:全面推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完善工資支付監控機制、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作用、加大對欠薪違法行為的信用懲戒力度、開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傳、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大招是,在工程建筑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按月結算,到2019年底“月薪制”全覆蓋。
2019年底“月薪制”全覆蓋,讓農民工看到根治欠薪頑疾的希望。當然,確保這一目標的實現,不是發文件、定規劃那么簡單,還需要主管部門強有力的監管,需要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駕護航。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法》也對工資按月支付再次予以強調。建筑業農民工無疑應被納入“按月足額支付工資”這一剛性范疇。道理明明白白,為何現實中卻成了例外?
根據人民日報的一篇評論,有關機構曾對建筑企業做過調研,“用工特殊性”是其拒絕“月薪制”的主要理由。在多數行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并付薪;勞務派遣人員雖然不直接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但有勞務派遣公司統一管理。建筑領域則不同,普遍采用“包工頭式用工”,導致建筑企業作為用工主體,通過層層轉包和勞務分包,將原本應承擔的按月支付薪酬、簽訂勞動合同等法定責任,最終“轉嫁”到一些不規范的勞務公司或者包工頭身上,進而“架空”《勞動法》中關于工資支付的種種規定。在此鏈條上,業主、開發商、承建商、分包商、勞務公司、大包工頭、小包工頭、帶班之間,又存在著復雜的利益關系,常常是一層欠一層,于是拖欠工程款與拖欠農民工工資交織在一起,便成了一筆“糊涂賬”。
欠薪原因林林總總,但建筑業之所以成為重災區,跟其農民工工資支付方式大有關系。相當一部分工程建筑行業的農民工,不是按月領取工資,而是等到年底或者工程完工時由雇傭方集中支付,有的每月能領到很少一點生活費,有的只是“包吃住”。這種集中支付的方式增加了欠薪風險,也使討薪變得格外艱難。
“明白理”遇到“糊涂賬”,但不管這筆賬多么盤根錯節,有多少歷史原因,甚至已是“既成事實”“行業潛規則”,都不應成為“明白理”讓步的緣由。
一來,“既成事實”不等于就是合理的。主管部門早就明文要求建立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讓農民工主要由勞務企業或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基本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這一規定未能很好落實是非常遺憾的,但不能反過來以此作為延續“包工頭式用工”的借口。
二來,建筑企業“月薪制”已在部分城市嘗試推廣,不僅欠薪現象大為減少,也沒有影響到建筑工程的用工需求和正常施工。這就說明建筑領域實行“月薪制”完全可行。最重要的是,法律賦予農民工“按勞取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有“依法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基本義務,無論什么樣的行業、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這涉及法律的尊嚴、制度的公信力,不容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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