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8000元農民工工資將列入"黑名單",河南出臺最嚴新規


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八千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四萬元以上的。
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2、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3、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拖欠,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
文件原文: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豫人社辦〔2018〕155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6號),進一步規范我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河南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局)
河南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
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人的聯合懲戒,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6〕12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以下簡稱拖欠工資“黑名單”),是指違反國家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存在本細則第四條所列拖欠工資情形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
前款所稱其他責任人,包括用人單位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等。
第三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
按照“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具體實施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八千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四萬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情形的違法行為,擬將相關當事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出具《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提前告知書》,提前至少3個工作日書面告知當事人“黑名單”公示信息、列入“黑名單”的后果、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與期限。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擬列入“黑名單”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者對申述和申辯核準無誤的,及時作出列入決定并制作列入決定書。
列入決定書應當列明用人單位(其它組織或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名稱、身份證號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權利救濟期限和途徑、作出列入決定機關名稱、決定書文號、作出列入決定日期等。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列入決定信息推送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信用河南”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等予以公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半年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一次本轄區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八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第四條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當事人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當事人再次發生第四條規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期限為2年。
第九條 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當事人被列入“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將相關當事人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或者對“黑名單”有更正的,應當自移出或更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出進行信息修復并公示。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溢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提前告知書、決定書,可以和責令改正決定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一同送達。送達方式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文書。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執行。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其他拖欠勞動者工資違法行為,需要列入違法失信“黑名單”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附件1: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提前告知書(樣例)
附件2: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書(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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