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導游證考試《政策與法律法規》知識點: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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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旅行社的概述
一、 旅行社的主管部門
根據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各類旅行社及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二、 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① 旅行社是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設立旅行社企業必須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并以《條例》規定的程序設立,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即獲得旅行社企業法人資格。
②旅行社所從事的旅游業務主要是招徠并接待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③旅行社是以營利為目的,為旅游者提供有償服務的企業,它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方式。
實踐中,一些部門、單位組織的非營利性旅游活動不能視為旅行社的經營活動。
三、旅行社的種類及其經營范圍
1.旅行社的種類
根據我國旅行社的發展狀況,按照旅行社經營旅游業務的范圍,將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大類。2001年底,國務院根據我國政府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就旅游業所做出的承諾,對《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專門增加了“對外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章節,這表明我國旅游市場又增添了一類旅行社――外商投資旅行社。
2.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
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是旅行社經營的服務項目,是旅行社開展業務活動的具體內容。旅行社必須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1) 國際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
國際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具體可經營下列旅游業務:
① 招徠外國旅游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入境手續;
② 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
③ 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④ 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⑤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包括中國境內居民出國旅游業務、港澳臺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并不是所有的國際旅行社都享有的權利。國家旅游局對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國際旅行社只有具備了《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并獲得國家旅游局的批準才有權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2) 國內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
國內旅行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務。具體可經營下列旅游業務:
① 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② 為我國旅游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服務;
③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與國內旅游業務有關的業務。
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內的“我國旅游者”,僅指我國內地的公民,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3)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
外商投資旅行社是指外國旅游經營者同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但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旅游業務。
四、旅行社的經營原則
根據《條例》規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自愿原則是指旅行社在旅游活動中應當充分表達其真實意愿,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交易對象;不得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強迫旅游者和其他企業在非自愿的情況下與其產生旅游法律關系。
平等原則是指旅行社與旅游者或其他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與他們使權利義務,兼顧他人和社會利益,保證公平交易和公平競爭。
此外,旅行社在開展業務經營活動時,還應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
五、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
旅行社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嚴禁超范圍經營。旅行社的超范圍經營包括:①國內旅行社經營國際旅行社業務;②國際旅行社未經批準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港澳臺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③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超范圍經營活動。
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①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和質量誰標志;②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③以承包、掛靠或變相承包、變相掛靠方式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④與其他旅行社串通起來制定壟斷價格,損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⑤以低于正常成本價的價格參與況銷;⑥委托非旅行社單位或者個人代理或變相代理經營旅游業務;⑦制造或散布有損其他旅行社的企業形象和商業信譽的虛假信息;⑧招徠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虛假的旅游服務信息;⑨其他被國家旅游局認定為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行為。
旅行社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按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第二節 旅行社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旅行社應當依法設立,符合《條例》規定的下列條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經培訓并持有相關部門分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1.國際旅行社設立的條件
(1)有固定的、足夠的營業用房;傳真機、直撥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業務用車等
(2)總經理1名,部門經理至少3名;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務人員;
(3)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4)需繳納質量保證金100萬元人民幣。
2.國內旅行社設立的條件
(1)有固定的、足夠的營業用房;傳真機、直撥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
(2)總經理1名,部門經理至少2名;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務人員;
(3)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4)需繳納質量保證金10萬元人民幣。
3.外商投資旅行社設立的條件
(1)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50萬元人民幣;
(2)中國投資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依法設立的公司;近三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記錄;符合國家旅游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3)外國旅游經營者應符合下列條件:旅行社或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本國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旅游經營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旅行社,比照適用以上規定。
二、旅行社的申報審批
1.申請旅行社需提交的文件
在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后,申請設立旅行社還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交下列文件:①設立申請書;②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③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章程;④祖先社總經理、部門經理履歷表;⑤資金信用證明及驗資報告;⑥經營場所證明①;⑦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2.旅行社的申報審批
(1)旅行社的申報審批程序。不同類型旅行社,其申報審批的程序如下:①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并簽署審查意后,報國家旅游局審批;②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內旅行社的,應當報國家旅游局備案;③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中國投資者向國家旅游局提出申請,國家旅游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6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商務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對擬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審查完畢,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予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家旅游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審批期限。受理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報國家旅游局;國家旅游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向申請者正式發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文件。予以批準的,審批部門應當向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通知受理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受理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受權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向申請者正式發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文件。予以批準的,審批部門應當向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3)工商登記。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申請者(僅指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60個工作日內,持批準設立文件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注冊登記手續。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的設立
1.旅行社分支機構概述
旅行社根據業務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設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和門市部(包括營業部)等分支機構,但不得設立辦事處、代表處和聯絡處等辦事機構。外商投資旅行社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旅游經營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2.旅行社分社的設立
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游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旅行社的分社可異地設立,其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其設立社的經營范圍;由于分社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其民事責任由設立社承擔。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符合下列條件: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進入全國旅行社百強排名;符合《條例》中規定的注冊資金和質量保證金的要求,即國際旅行社每增加一個分社,分別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和增繳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增加一個分社,分別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和增繳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3.旅行社門市部的設立
旅行社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設立社招徠游客并提供咨詢、宣傳等服務的收客網點。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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