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證考試《政策法規》常規考點第一章解析


導游證考試《政策法規》易考重點:第一章
1.旅游法:
狹義的旅游法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旅游基本法
廣義的旅游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旅游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旅游法律關系的主體:
是指旅游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旅游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自然人或組織。
3.旅游法的淵源:
是指旅游法律規范的各種外在表現形式,包括憲法、法律、法規、條例、法令和規章等
4.旅游法律關系的客體:
是旅游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
5.旅游法律關系責任:
是指認為人對其實施反旅游法律法規行為或違反旅游合同約定行為造成的損害所有必須承擔的賠償、補償、接受懲罰的不利后果。
6.旅游法律關系的構成要點
指由旅游法律規范調整和規定的,在旅游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旅游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都是旅游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屬于旅游法律關系主體范圍,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則屬于旅游法律關系內容的范圍。
7.法律補償與法律制裁的區別:
(1) 實現載體不同。補償以財產為主,制裁以人身為主。
(2) 目的與效果不同。補償的目的和效果是針對被害人的,而制裁的目的和效果是針對責任方的。
(3)成立基礎不同。補償與制裁的成立雖然都是以客觀行為為條件, 但補償成立的基礎是以客觀損害后果為主的。而制裁認定基礎主要是主觀過錯,雖然也考慮客觀損害,但考慮的目的是為了確定主觀惡性程度,有時行為雖然不存在客觀損害,但可以根據行為的主觀惡性來施加制裁。
8.旅游法的特點:
(1)采用綜合立法模式。內容具有綜合性,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強化旅游法的規范功能,發揮旅游法的作用。
(2)以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確定了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制度,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確立導游人員合法權益保護制度。
(3)旅游法充分與現行法律和國際通行做法銜接,充分考慮到了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與銜接。
9.旅游法律關系的要素:
①主體:是指旅游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旅游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自然人或組織。
②客體:是旅游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
③內容:旅游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旅游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依法承擔的義務。它決定著旅游法律關系的實質。旅游法律關系的主體都享有權利,同時必須履行義務
10.旅游法律責任的種類:
(1)民事責任是由于違反民事法律性規定或違約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它主要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2)行政責任是由于違反年行政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它表現為財產責任或人身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人的財產、某種資格或人身自由的懲罰。
(3)刑事責任是由于違反刑法規定,有犯罪行為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重最嚴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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