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導游資格政策與法律法規考點50條


1: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對買賣、供用電、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15類合同。
2:適用行政法(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財政撥款、征用、征購
3: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4:合同法的概念: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5:1999年3月15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遵守法律和維護道德、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則
7:民事權利能力: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8:民事行為能力: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資格
9: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三種:
(1)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 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10: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兩個特點:
(1)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相一致
(2)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人的內部機構來實現的(可以通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員來實現的)
11:訂立合同主體的4個資格:
(1)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2)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3)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4) 關于代訂合同
12:代訂合同的4個法律特征:
(1) 代訂合同是由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簽訂合同的活動
(2) 代訂合同由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3) 代理人必須在委托授權的范圍內進行代訂合同的活動
(4) 代理人代訂的合同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13:合同的三個形式:
(1) 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
(2) 口頭形式: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
(3) 其他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14:推定形式:當事人并不直接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行為來做意思表示。
15:格式條款的無效:具有法定無效情形、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16:格式條款的解釋:
(1)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2) 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乙方的解釋
(3)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17:要約:要約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8: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19:屬于要約邀請的: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
20: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1:承諾的四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
(2) 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 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的期限內做出;
(4)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22:訂立合同的方式:要約、承諾
23:締約過錯責任:合同雖然沒有成立,但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稱為締約過失責任
24:締約過失責任的3個特征:
(1) 當事人的過錯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
(2) 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
(3) 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25:締約過失責任的4個適用范圍
(1)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 泄露或者不正當適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26:一份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應當具備的三個條件:
(1) 當事人具有訂立合同的法定資格
(2) 意思表示真實
(3)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7:導致合同無效的五個情形: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8:變更或撤銷合同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 必須具有法定事由(尊在重大誤解、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的事由。)
(2) 必須有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3) 必須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行使變更或者撤銷權
29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從訂立開始就是無效合同
30: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由受損害方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并非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31: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4個法律后果:
(1) 因該合同去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2)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3)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 屬于損害國家利益而取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屬于損害集體利益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集體;屬于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返還第三人。
32:合同的兩個履行原則;
(1) 全面履行的原則
(2) 誠實信用的原則
3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履行規則;
(1)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2) 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3) 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34:履行方式不明確的履行規則: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35: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地履行規則:由承擔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6: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7:合同轉讓的含義: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力義務轉讓給他人的合法行為。
38:合同解除的兩種形式:(1) 協議解除
(2) 法定解除
39:法定解除條件出現時,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而不必經過對方的同意。
40:法定解除合同的五個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1: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
42:違約責任的5個承擔方式:
(1) 繼續履行
(2) 采取補救措施
(3) 賠償損失
(4) 支付違約金: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違約責任承擔形式。違約金與損失沒有要求必須相等
E 定金:既有履行擔保功能,也有違約救濟功能。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43不可抗力的三個構成條件:
(1) 不可預見性 (2) 不可避免性 (3) 不可克服性
44: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5: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當事人的2個義務:
(1) 及時通知義務 (2) 提供證明義務
46: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不允許選擇或約定適用法律,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7: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8:當事人不履行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49:合同爭議的4個解決途徑:
(1) 當事人和解;
(2) 當事人通過調解解決爭議;
(3) 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當事人必須執行)
(4) 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爭議;如果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是無效的,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后途徑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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