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6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委托方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時,原委托的勘察設計文件無效,不得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已開工的,責令停止施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委托勘察設計,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業務委托給無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或與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規定的等級和業務范圍不符的單位和個人的;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設計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
(四)未經勘察委托設計,未經設計委托施工的。
第三十三條 委托方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壓低勘察設計收費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設計費用的;
(二)將承接方的專有技術和設計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擅自終止或違反勘察設計合同的;
(四)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承接方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一次的,勘察設計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在六個月至一年內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設計業務,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有下列行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處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的;
(二)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圖簽、圖章或以掛靠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轉手委托或未經委托方同意將分承接業務再次委托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使用或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五條 承接方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聘用或借用手續,私下拉人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承接方因工作失誤,造成勘察設計質量事故,應當無償補充勘察設計、修改完善勘察設計文件。給委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減收、免收勘察設計費,并承擔相應賠償。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非執業注冊人員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注冊人員可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停止執業一年,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個人執業證書,五年內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人掛靠,私下組織或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
(二)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和設備,或收受回扣的;
(三)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或私自為其他單位設計項目簽字、蓋章的,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四)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含技術勞務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業的;
(二)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原勘察設計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涂改或偽造資質、資格證書承攬業務的;
(三)剽竊、抄襲、非法出售和轉讓勘察設計單位的專有技術、勘察報告、設計文件,或將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的。
無證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同時提請工商部門予以取締。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還應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對設計市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行政權限審批、頒發資質、資格證書或與其作用相同的證件的;
(二)給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以行政權力干預勘察設計工作,或分割、壟斷勘察設計市場的;
(四)在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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