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工程師資料: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介紹1


《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電監會10號令)$lesson$
關于公布《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
令各有關單位:
《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已經2005年9月28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力市場行為,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區域電力市場。
第三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負責區域電力市場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市場主體與交易機構
第四條電力市場主體包括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發電企業、輸電企業、供電企業,以及經電力監管機構核準的用戶。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包括區域電力調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調度機構。
前款所稱供電企業包括獨立配售電企業;前款所稱區域電力調度交易中心包括區域電力調度中心、區域電力交易中心。
第五條發電企業、輸電企業和供電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后,方可申請進入區域電力市場,參與區域電力市場交易。用戶經電力監管機構核準后,可以參與區域電力市場交易。
第六條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負責電力調度、電力市場交易、計量結算。
第三章交易類型與方式
第七條電力市場交易類型包括電能交易、輸電權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等。
第八條電能交易按照合約交易、現貨交易、期貨交易等方式進行。
電能合約交易,是指電力市場主體通過簽訂電能買賣合同進行的電能交易。電能買賣合同約定的電價,可以由雙方協商形成、通過市場競價產生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電能現貨交易,是由發電企業通過市場競價產生的次日或者未來24小時的電能交易,以及為保證電力供需的即時平衡而組織的實時電能交易。
電能期貨交易,是指電力市場主體在規定的交易場所通過簽訂期貨合同進行的電能交易。電能期貨合同是指在確定的將來某時刻按照確定的價格購買或者出售電能的協議。
電能交易以合約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輔,適時進行期貨交易。
第九條電力市場具備規定的條件,并經電力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進行輸電權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等。
第四章電能交易
第十條電能合約交易可以由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具體組織實施,也可以由電力市場主體雙方協商進行。
第十一條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按照區域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對合約電量進行分解,其分解方法應當對電力市場主體公開。合約電量分解后因故需要修改的,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及時向合約各方通報原因。
第十二條輸電企業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優先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合同,全額收購其上網電量。
第十三條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區域電力市場運營規則組織電能現貨交易。 第十四條發電企業進行電能現貨交易,應當以單個機組為單位報價。經批準,同一發電廠的多個機組可以集中報價。由多個發電廠組成的發電企業不得集中報價。禁止發電企業串通報價。
第十五條電力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應當有利于促進電力市場公平有效競爭、有利于輸電阻塞管理。
第十六條所有電能交易必須通過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安全校核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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