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工程師輔導: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條文火電部分(42)


《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2003$lesson$
1.0.5 在鋼結構設計文件中,應注明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鋼材牌號、連接材料的型號(或鋼號)和對鋼材所要求的力學性能、化學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證項目。此外,還應注明所要求的焊縫形式、焊縫質量等級、端面刨平頂緊部位及對施工的要求。
3.1.2 承重結構應按下列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
1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包括:構件和連接的強度破壞、疲勞破壞和因過度變形而不適于繼續承載,結構和構件喪失穩定,結構轉變為機動體系和結構傾覆。
2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包括:影響結構、構件和非結構構件正常使用或外觀的變形,影響正常使用的振動,影響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損壞(包括混凝土裂縫)。
3.1.3 設計鋼結構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
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鋼結構的安全等級應取為二級,其他特殊建筑鋼結構的安全等級應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3.1.4 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鋼結構時,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必要時尚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偶然組合。
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鋼結構時,應考慮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對鋼與混凝土組合梁,尚應考慮準永久組合。
3.1.5 計算結構或構件的強度、穩定性以及連接的強度時,應采用荷載設計值(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分項系數);計算疲勞時,應采用荷載標準值。
3.3.3 承重結構采用的鋼材應具有抗拉強度、伸長率、屈服強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對焊接結構尚應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證。
焊按承重結構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結構采用的鋼材還應具有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
8.1.4 結構應根據其形式、組成和荷載的不同情況,設置可靠的支撐系統。在建筑物每一個溫度區段或分期建設的區段中,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空間穩定的支撐系統。
8.3.6 對直接承受動力荷載的普通螺栓受拉連接應采用雙螺帽或其他能防止螺帽松動的有效措施。
8.9.3 柱腳在地面以下的部分應采用強度等級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50mm),并應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當柱腳底面在地面以上時,柱腳底面應高出地面不小于l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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