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蘇省考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提醒:2021年江蘇省考筆試時間12月20日,請各位考生做好筆試考前準備。
2021年江蘇省考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一)報考者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報考者有違反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采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后處置。
報考者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情節較輕的,由設區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三)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老師組確認的,視為違反了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按照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進行事后處置。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按照違反錄用紀律行為嚴肅處理。
(四)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了具體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報考者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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