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陜西省考常識備考: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2020年陜西省考常識備考: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共同點
1.都是因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
2.都是以解決行政爭議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為核心;以獨立行使職權為保障;復議或訴訟均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4.都不適用調解。
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不同點
當然,作為兩種不同的救濟方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表現出來的更多是它們的不同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屬于司法行為。
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一般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而受理行政訴訟的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圍不同。復議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訴訟原則上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另外,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而法律規定行政復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審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較之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
5.期限不同。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復議的期限為60天;直接訴訟的時間是6個月,對復議決定不服再起訴的時間是15天。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存在緊密的聯系:
1、復議訴訟自由選擇,這是一般的原則,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起行政復議。
2、復議前置,包括在治安處罰、納稅爭議和侵犯自然資源權利的行政行為中,當事人必須先經復議,對復議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3、復議訴訟自由選擇,但復議終局。包括兩種情況:出入境處罰與國務院的裁決。這里應當注意,省部級單位作出的行政行為,先由省部級單位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國務院提起二次復議,國務院的復議是終局的,對其不服,不能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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