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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與彩禮有關的法律規定

更新時間:2019-09-26 15:41:25 來源:網絡整理 瀏覽103收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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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對于公務員考試來說,備考無疑是關鍵的,因為不論是國考還是省考,競爭都很激烈,都需要進行大量的復習去理解、掌握、鞏固各類與公務員考試密切相關的知識。下面,小編整理了行測常識中關于彩禮的問題,希望對各位急切準備公務員考試的考生們有一定的幫助。

關于彩禮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未登記結婚就一定要退還彩禮嗎?很多人訂立婚約后未登記結婚就生活在一起,或者有很多地區的習俗是舉辦婚禮就算結婚了,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雙方未登記結婚,在一起生活多年了,有的甚至已生育子女的,這種情況也屬于未登記結婚的,難道要退還彩禮嗎?當然不是,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雙方生活在一起的時間長短,酌情退還或者不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

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

刷題鞏固

1、劉強經人介紹與王麗結婚,并按當地習俗向王麗支付了結婚彩禮現金10萬元及金首飾一套,婚后不久劉強發現二人性格不合,便提出離婚并要求王麗返還彩禮。

關于該彩禮的返還,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主張彩禮返還,不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B.因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故不能主張返還

C.已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張返還

D.已辦理結婚登記,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張返還

【解析】C。《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故本題答案為C。

好好備考才是公務員考試成功上岸的不二法寶。備考時切忌一味地灌注,一定要有系統的備考方法和備考計劃,小編也會持續為大家帶來各種有關公考的資訊和備考資料,敬請關注。

分享到: 編輯: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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