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市規劃實務案例分析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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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規劃條件
某地,控規,1.5容積率,居住,出讓給某公司。某公司依法取得用地許可和工程許可。在施工時,發現地塊東北角有一文物。經市文化、規劃等部門鑒定,對該處文物,劃定了保護區范圍,明確建筑控制線,同時縣會議紀要決定,將該地塊的東北角用地性質調整為G1。某公司認為,建設用地范圍減少,可建部分被減少,要求在重新劃定的用地范圍時,提高地塊容積率,規劃局同意了這一請示,將容積率調整為1.6。問:1.規劃條件可以改么?為什么?2.規劃條件如果可以改,那么在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規劃部門應做什么?3.規劃條件不可以改,那么是否需要重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工程規劃許可?
可以變更規劃設計條件;因為①根據相關規范,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②本建設項目在原規劃用地中提供一處用地作為綠地,屬為城市提供公共空間,可以給予容積率獎勵,從1.5提高到1.6,只要不影響景觀,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可以同意;
規劃局應做如下工作:
1、先改規劃條件①在剔除的新設立的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并留出足夠的防護距離后,劃定新的范圍②把容積率定為1.6。
2、要求建設單位根據新的規劃條件重新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3、舉行論證會、聽證會,組織老師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確定不影響城市原有山水眺望系統,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根據修建性詳細規劃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
4、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5、規劃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
6、建設單位應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7、重新簽土地出讓合同。
8、領取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組織控規修改論證2、征求厲害關系人意見3、提出修改控規報告,報原審批機關審核同意4、修改控規,依照法定程序批準5、報土地主管部門變更的規劃條件,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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