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如何體現低碳生態要求?


提案指出,目前我國城鄉規劃中低碳生態建設方面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原有城鄉規劃技術規范與標準由于編制年代較為久遠,或由于未能結合地方實際,在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綠色交通、綠色市政、資源循環利用、城市生態綠化建設等低碳生態的重要問題上存在不足,亟待進行完善。再如,許多地區常常是在法定規劃編制后再另行編制專項的低碳生態規劃,或在法定規劃編制時有選擇性、有限度開展部分低碳生態專項研究,法定規劃編制與低碳生態引導控制無法做到同步開展、同步實施,低碳生態要求在規劃管理中的落實缺乏法律層面的保障。
致工黨中央相關負責人針對此提案介紹說,目前,行政審批流程與審查內容及許可文件中缺少低碳生態監管的有效措施。從行政審批程序上講,用地選址與規劃許可等環節在程序設置上還存在部分漏洞。例如,行政審批流程簡化優化后取消了詳細藍圖設計審查,可能導致地塊規模較大的項目在規劃許可時無法全面判別其生態影響。在行政審查與許可內容方面,作為規劃管理核心手段的“一書三證”在內容上缺乏對低碳生態建設關鍵要素的控制。而鼓勵性政策有限,且缺乏可操作性。現有城市規劃相關政策在內容上多側重于規劃控制,對低碳生態建設鼓勵性內容不足,不利于引導市場積極參與低碳生態建設。而有限的鼓勵性政策條文由于缺乏后續的實施細則,也就降低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致工黨中央建議,首先要對規劃建設行為進行引導、規范和控制,從源頭上強化低碳生態規劃建設導向,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城鄉建設中。
對規劃與準則開展修訂,重點加強土地混合利用、公共設施混合設置、資源和能源綜合利用、城市綠化及景觀、步行及自行車交通、自然保育等方面的規劃建設指引和相關控制要求,將低碳生態城市建設的主要內容落實到各方面。
在各層次規劃編制中同步落實低碳生態要求,科學確定城市發展容量,引導公交出行與職住平衡,構建綠色生態系統,加強環境污染治理與可再生能源利用。
在總規層次,除明確城市總體人口規模外,應進一步強化對各類建筑總量的整體控制,并對下層規劃進行細化分解,避免出現個別地區就業與居住難以平衡而造成“鐘擺式”交通等問題,減少城市碳排放。
在控規層面,建議增加低碳生態規劃控制性指標與引導性內容,作為低碳生態規劃管理及土地出讓的重要抓手;強化對土地混合利用、開發強度控制、公交與慢行交通發展、資源能源綜合利用、微氣候、生態保護及綠地碳匯等的控制指引。
在重要地區的城市設計及詳細藍圖層面,落實規劃控制中的低碳生態內容,提高新能源利用、綠化覆蓋率、透水率等要求,優化建筑平面布局設計,引導建筑節能,鼓勵生態低碳技術應用;通過自然通風、熱島效應、噪聲等模擬,優化三維空間布局,調整建筑間距、建筑高度、建筑朝向、綠化布局、道路走向等,倡導適應性規劃設計,促進低碳生態空間布局。
建立和完善低碳生態導向下的行政許可審查制度。低碳生態要求下的建設項目選址許可,除應保證建設項目選址符合城市規劃布局,并與自然環境相協調外,還應確保建設項目滿足用地集約緊湊、環境容量、交通容量、污染物與溫室氣體減量排放、能源與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低碳生態要求下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應當從空間布局、生態建設、綠色交通、資源節約利用、節能減排等方面,促進規劃建設的科學化,提高經濟、環境和生態效益,在滿足常規審查要求基礎上,根據法定圖則及城市規劃相關技術規劃,加強在用地功能布局、地下空間利用、公共設施貢獻、物理環境優化、生態建設、綠色交通、低沖擊開發、節能減排等方面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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