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生須知


06年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生須知
一、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科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年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可獲得執業資格證書;免試部分科目的應考人員必須當年通過應試科目,才可獲得執業資格證書。
二、檔案號是考試部門對應考人員成績管理的依據,因此,拿到準考證后,請記住并且保管好本人的“檔案號”,直至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為止。
三、準考證上的考號是按照考試科目進行編制的,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考號,考試時,應考人員每參加一門科目考試,必須填寫對應的考號,切勿填錯!!!
四、考試形式:城市規劃實務科目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余三科均為客觀題,全部在答題卡上作答。
五、考試規定: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藍色墨水筆(簽字筆)或圓珠筆、2B鉛筆、橡皮、小刀和計算器(免套、無聲、無儲存編輯功能)。
現對答題卡填涂作如下說明:
一、考試前的準備
1.由于答題卡上的答題情況是通過光電閱讀器進行識別的,不規范的填涂或修改處未擦干凈都可能影響考試成績,因此應考人員務必按照本須知要求進行答題。如有疑問,請在考試前向當地考試辦公室詢問,考試時不再解答。
2.考試時務必攜帶黑色、藍色墨水筆(簽字筆)或圓珠筆、2B鉛筆和軟橡皮(最好是繪圖橡皮)。嚴禁用各種彩色筆和碳素鉛條代替2B鉛筆。
黑色、藍色墨水筆(簽字筆)或圓珠筆用于在答題卡上填寫漢字或數字;鉛筆用于填涂信息點;橡皮用于擦去需修改的鉛筆印跡。
二、使用答題卡方法
1.考試時,應考人員在拿到答題卡后,應首先用黑色、藍色墨水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在答題卡姓名欄填寫姓名,在準考證號空白格填寫準考證號(阿拉伯數字),每格一個數字。然后用2B鉛筆涂黑準考證號數字下面對應的信息點,同時涂黑對應的考試科目的信息框。
2.考試時,要認真閱讀試題,找出正確答案,然后在答題卡對應題號下涂黑所選信息點。注意不要錯位。
3.填涂技巧:為保證光電閱讀器準確無誤地識別所涂的信息點,填涂時用鉛筆橫向涂寫數筆,黑度以蓋住信息點的[ ]為準。
4.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重新填涂。
三、注意事項
1.拿到答題卡后,要認真檢查題卡有無破損或污跡,若有應立即向監考人員提出更換。
2.答題過程中,不要卷折、弄臟、弄破答題卡,否則,將會造成誤判,影響考試成績。
3.嚴禁在答題卡的背面答題、涂寫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否則,答題卡上的成績無效。
浙江省人事考試中心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考 場 規 則
一、應考人員在考試前15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及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試另有規定外,考試時只準帶黑、藍色鋼筆或圓珠筆、2B鉛筆、橡皮、小刀進入考場。已帶資料、報刊、提包等物品的,必須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否則,按違紀處理。
三、嚴禁使用移動電話、尋呼機、電子記事本(電子字典)等器材,也不得作時鐘使用,上述物品必須切斷電源,并與其它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將其帶至座位。否則,按違紀處理。
四、開考3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開考60分鐘后,才能交卷退場。退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
五、開考鈴響后方可答題。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和答題紙答題必須用鋼筆或圓珠筆,答題卡作答必須用2B鉛筆填涂;不得在規定以外的地方作任何標記,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應考人員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七、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嚴禁交頭接耳、夾帶傳遞資料、窺視他人試題答案或交換試卷(卡)。
八、考試結束鈴響,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翻放,經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場。嚴禁將試卷題本、答題紙(卡)、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對違反考場規則者,按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考人員違紀處理實施辦法》處理。
浙江省人事考試中心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考人員違紀違規處理實施辦法
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人事部第3號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1.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2.錯填姓名、準考證號的;
3.未按準考證規定的考場和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4.未按考試規定的時間退場的;
5.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或未在試卷規定位置上作答的;
6.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7.在考試開始前答卷或考試結束后繼續答卷的;
8.有其他違反《考場規則》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1.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聽監考人員警告的;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給他人抄襲的;
3.夾帶、翻閱或傳遞參考資料(紙條)的;
4.使用移動電話、尋呼機、電子記事本(電子字典)等器材的。
三、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或威脅他人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者,送公安部門處理。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離開考場,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從當年起三年內不得參加各類人事考試,并給予通報。
1.偽造、涂改學歷、準考證等證件或用假證明獲取考試資格的;
2.請人代考及代人考試或偷換試卷(答題卡)的;
3.有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或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五、處理辦法。經查實,應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當場作出處理決定,同時告知被處理人,如實填寫考場違紀違規情況記錄單,并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簽字認定。
浙江省人事考試中心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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