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占用林地的建設用地征轉審批與林地許可銜接意見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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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建設項目使用集體農用地等,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征收政府審批手續,涉及使用林地的就更麻煩了,還需要另行辦理林業部門同意占用林地的審批手續,這些審批之間有時候還要互為前置條件或者串聯辦理等,當事人不得不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經常處于懵懂狀態中。
根據“放管服”要求,做好相關審批的銜接,提高效率,1月15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協調聯動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和林地審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相關審批的協調聯動和銜接意見。
《通知》明確,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設項目,涉及使用林地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用地報批材料、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一并報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完成用地審查后按要求上報國務院批準用地。
此外,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含國務院委托和授權審批用地)的建設項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具有林地審核權限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同時抄送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用地審查、林地審核通過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要求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
《通知》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據法律法規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協調聯動機制,推動用地、用林審批效率提升;加強互聯互通,按月將使用林地審核情況、涉及林地的用地審批結果在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上實現信息共享。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加強協調聯動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和林地審核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辦發〔202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林業和草原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實提高用地、用林審批效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設項目,涉及使用林地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用地報批材料、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一并報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完成用地審查后按要求上報國務院批準用地。
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含國務院委托和授權審批用地)的建設項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具有林地審核權限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同時抄送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用地審查、林地審核通過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要求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
三、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據法律法規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協調聯動機制,推動用地、用林審批效率提升;加強互聯互通,按月將使用林地審核情況、涉及林地的用地審批結果在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上實現信息共享。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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