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百科之規劃驗收是什么意思?


建設工程竣工后進行規劃驗收是規劃局的一項法定職責。今年年初,一樁關于規劃驗收的官司卻南京市規劃局推上了行政訴訟的被告席,理由是規劃局不作為。
原來,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其開發建設的某小區二期工程竣工后,按法定程序向規劃局申報規劃驗收,規劃局工作人員經現場驗收發現,該小區用地紅線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原有房屋未按規劃要求拆除,因此規劃驗收不合格。隨后規劃局向其發出《限期改正通知單》,責令其拆除用地范圍內應拆除的房屋,否則不予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房地產公司則認為,規劃局不予換發正本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該原有房屋的拆除不應作為換發正本的前提條件,可以留待以后三期工程時再行拆除。于是,房地產公司一紙訴狀將規劃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規劃局履行法定職責。
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圍繞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副本制是否合法、是否屬于一次審批,該房屋是否屬于二期工程應拆范圍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03年4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規劃局勝訴。經過這場官司,原告房地產公司最終拆除了應拆房屋。
根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條、《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等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行正、副本制,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部門申報規劃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層數、高度、立面;(二)附屬用房、綠化、道路等各類配套工程的實施情況;(三)應當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臨時建筑的拆除情況等。對驗收合格的,規劃部門予以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建設單位憑此正本領取房屋產權證,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本案中,房地產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和《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而規劃局將用地范圍內建筑物的拆除作為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的前提條件于法有據,體現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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