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考點:營改增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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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的納稅人
(一)納稅人的一般規定
按照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營改增試點的納稅人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對比,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提示】與原增值稅納稅人規則不一致。
(二)提供應稅服務的界定
【歸納】基本行為界定――有償性、營業性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是指:(1)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提示】本規定打破了應稅服務的“有償”規定,但依然堅持“營業性”的要求。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1)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營改增的合并納稅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提示】從概念上看,納稅人不等同于企業。兩個以上的納稅人不等同于兩個以上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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