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講義:破產申請的提出
更新時間:2014-07-24 14: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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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講義:破產申請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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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的提出
1.提出破產申請的當事人
(1)債務人
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債權人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請。
2.破產案件的管轄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破產申請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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