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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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亦稱一物一權原則,基本含義是: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相應地,每一行為亦只能處分一物。
一物一權原則與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對一物享有一項物權,因為多人只涉及多數物權人,而一物一權表現的是物權客體與權利本身的關系。(2)在一物之上成立數個互不沖突的物權。如所有權與他物權的共容、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共容等。
(二)物權法定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
《物權法》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此稱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種類法定,即不得創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二是內容法定,即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2.物權法定原則的效力
第一,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物權創設行為無效。
例如,叔侄約定:侄子若將祖宅出售,叔父有權優先購買;侄子在未滿足叔父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擅將祖宅售與他人,叔父有權宣告買賣無效。
此例中,叔父欲以優先購買權排除他人購買,實際上是想要創設一種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權,但我國并未將優先購買權規定為法定物權種類,因此這一約定因為違反物權種類法定原則而無效,即便侄子違反約定將祖宅售與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張房屋買賣無效并要求買受人返還房屋。不過,這一物權法上無效的約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權請求違反約定的侄子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
第二,行為人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設定行為無效。例如,《物權法》規定,質權之設立,須以向質權人轉移質物占有為前提,如果甲乙約定就甲的手表為乙設立質權,但手表仍存放于甲處,該質權設定行為即因違反物權內容法定原則而無效。
(三)物權公示原則
1.公示的含義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2.公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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