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必考知識點答疑:破產申請受理
更新時間:2013-10-14 13: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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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必考知識點答疑:破產申請受理
問題:破產申請受理后,有的訴訟是原法院繼續進行,有的訴訟是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到底應該由哪個法院處理?
解答:
需要區分訴訟是否已經啟動:
1.已開始但未終結的訴訟、仲裁:仍舊由原來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處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2.尚未提起的訴訟、仲裁: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處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但當事人約定仲裁的,仍應當以仲裁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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