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解析:印花稅的征收管理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內容
(一)納稅方法
印花稅的交納辦法有三種:
自行貼花辦法、匯貼或匯繳辦法、委托代征辦法。
【注意區分】
①匯貼――對于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用繳款書或完稅證繳納。
②匯繳――同一類憑證頻繁貼花的,可按1個月的期限匯總繳納。
(二)納稅環節
(三)納稅地點
(四)違章處理的特殊規定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劃銷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納稅人違反以下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1)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備查”;(2)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沒有明確規定的其余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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