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留置權
更新時間:2013-08-15 10: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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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留置權
留置權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抵押權、質押權均為約定產生的擔保物權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券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2013)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財產為不可分唔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 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寬限期
(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可以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短于或長于2個月均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勸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2013)
6、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并存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意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的,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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