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融資租賃合同
更新時間:2013-08-09 1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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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1.在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承租人無正當、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2.融資租賃關系
(1)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2)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解釋】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3.標的物的維修、質量瑕疵及風險承擔等問題原則上與出租人無關: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2)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4)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租賃物的權屬
(1)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承租人的破產財產。
(2)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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