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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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
一般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構成營業稅納稅人的三個條件:
1.地域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或接受方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方;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坐落地;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坐落地。
【鏈接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
【鏈接2】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國際通信服務(包括國際間通話服務、移動電話國際漫游服務、移動電話國際互聯網服務、國際間短信互通服務、國際間彩信互通服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2.行為范圍
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3.行為的有償性
應稅行為 |
具體規定 |
營業稅的應稅行為 |
營業稅的應稅行為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所謂“有償”,是指從受讓方(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但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
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二)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規定
1.鐵路運輸的納稅人:(1)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2)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3)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4)鐵路專用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企業或其指定的管理機構。(5)基建臨管線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2.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增值稅: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3.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轉包的,分包或轉包者為納稅人
【注意】
境內提供保險勞務:一是指境內保險機構為境內標的物提供的保險,不包括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二是指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物所提供的保險
二、扣繳義務人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具體情況難以確定納稅人,因此稅法規定了扣繳義務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二)財政部、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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