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印花稅法


一、 納稅人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因其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的方法繳納稅款而得名。
納稅人 |
具體情況 |
注意問題 |
|
立合同人 |
指各類合同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
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的應稅憑證,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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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據人 |
訂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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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賬簿人 |
設立并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 ||
領受人 |
領取或接受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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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 |
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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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
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的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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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目與稅率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
稅率 |
范 圍 |
納稅人 |
備注 |
1.購銷合同 |
按購銷金額0.3‰貼花 |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
立合同人 |
1.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貿易等合同。
2.包括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的應稅憑證,例如訂購單、訂數單等。
3.還包括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
2.加工承攬合同 |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
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
立合同人 |
|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按收取費用0.5‰貼花 |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
立合同人 |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額0.3‰貼花 |
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立合同人 |
包括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轉包合同。 |
5.財產租賃合同 |
按租賃金額1‰貼花。 |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還包括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 |
立合同人 |
1. 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2.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
6.貨物運輸合同 |
按運輸收取的費用0.5‰貼花 |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
立合同人 |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7.倉儲保管合同 |
按倉儲收取的保管費用1‰貼花 |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
立合同人 |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8.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
立合同人 |
1、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2、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人所簽訂的合同,以及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取得銀行借款的借據。 3、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不貼花 4、融資租賃合同也屬于借款合同。 |
9.財產保險合同 |
按收取的保險費收入1‰貼花 |
包括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 |
立合同人 |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10.技術合同 |
按所記載金額0.3‰貼花 |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單據。 |
立合同人 |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后者適用于產權轉移書據合同。
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書立合同不貼印花。 |
11.產權轉移書據 |
按所記載金額0.5‰貼花 |
(1)財產所有權; (2)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5)商品房銷售合同; (6)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簽訂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
立據人 |
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
12.營業賬簿 |
資金賬簿0.5‰;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
生產、經營用賬冊,包括: 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 其他營業賬簿 |
立賬簿人 |
記載資金的賬簿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
13.權利、許可證照 |
按件貼花5元 |
(1)房屋產權證 (2)土地使用證 (3)商標注冊證 (4)專利證 (5)工商營業執照 |
領受人 |
|
注1:稅率:資金賬簿0.5‰;其他賬簿每件5元
注2:銀行根據業務管理需要設置的各種登記簿,如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有價單證登記簿、現金收付登記簿等,其記載的內容與資金活動無關,僅用于內部備查,屬于非營業賬簿,均不征收印花稅。
注3: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
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注4: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于其所在地計算貼花。
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
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件定額貼花。
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二)稅率
1.比例稅率(4檔):適用于記載有金額的應稅憑證,分別是:
稅率 |
適用對象 |
1‰ |
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
0.3‰ |
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 |
0.5‰ |
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 |
0.05‰ |
借款合同 |
2.定額稅率:適用于無法記載金額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明顯不合理的應稅憑證,固定稅額為每件應稅憑證5元。適用于:
(1)其他營業賬簿
(2)權利、許可證照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元)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1.購銷合同,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簽訂的購銷合同,計稅金額為合同所載的購、銷金額合計數,適用稅率0.3‰。
2.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0.5‰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應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為依據計算應納稅額。0.3‰
5.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1‰
注意三點:
(1)這里是指總的租金收入。
(2)不足1元的按照1元貼花。
(3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月)天租金而不確定租期的,先定額5元貼花,再結算時按實際補貼印花。
6.貨物運輸合同,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0.5‰
7.倉儲保管合同,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8.借款合同,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即借款本金)。0.05‰
具體形式 |
計稅方法 |
(1)一項信貸業務既簽整體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 |
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依據計稅貼花 |
(2)一項信貸業務只填開借據作為合同使用的 |
以借據所載金額為依據計稅貼花 |
(3)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該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 |
以其規定的最高限額為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期限及限額內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
(4)借款方以財產做抵押,取得抵押貸款的合同 |
按借款合同貼花 |
(5)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 |
就雙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規定計稅貼花 |
(6)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融資租憑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
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
(7)銀團借款 |
各方分別在所執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貼花 |
(8)基建貸款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最后一年簽訂包含分合同的總借款合同 |
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補貼總合同與各分合同合計之差的稅額 |
(8)例如:一項五年的基本建設貸款,第一年簽訂200萬元的貸款合同,第二年300萬,第三年150萬,第四年200萬,第五年最后一年預計總共要借款1200萬,簽訂了一個1200萬元的總借款合同。那么第一年按200萬元貼花,第二、三、四年分別按300、150、200萬元計稅貼花。最后第五年時應按1200-200-300-150-200=350萬元計稅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1‰
10.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11.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為書據中所載的金額。0.5‰
12.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0.5‰
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計算貼花。
其他營業賬簿,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3.權利、許可證照,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每件5元。
(二)計稅金額特殊規定
(一)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二)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分別記載金額的,分別計算,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
(三)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四)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然后計算應納稅額。
(五)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六)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七)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完稅。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
(八)事業單位視其預算管理方式確定貼花賬簿范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經費來源自收自支的單位的營業賬簿,應對①記載資金的賬簿和②其他賬簿分別計算貼花。
(九)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
(十)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合同,應按的分包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計算應納稅額。
(十二)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金額,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金額,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1.適用比例稅率的應稅憑證,以憑證上所記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2.適用定額稅率的應稅憑證,以憑證件數為計稅依據,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元)
五、稅收優惠
享受免稅的憑證有: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則應另貼印花。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四)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五)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
(七)農牧業保險合同;
(八)特殊貨運合同;
(九)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征免規定
憑證項目 |
情況 |
貼花規定 |
資金賬簿 |
公司制改造改制重辦法人登記的新企業,新啟用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 |
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新啟用的資金賬簿 | ||
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的資金 |
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 |
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 | ||
其他會計科目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 |
按規定貼花 | |
應稅合同 |
改制前簽訂但未履行完的已貼花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僅改變執行主體但未改變內容條款的 |
不再貼花 |
產權轉移書據 |
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
免予貼花 |
六、征收管理
(一)納稅方法:自行貼花、匯貼或匯繳、委托代征
印花稅的交納辦法有三種:自行貼花辦法、匯貼或匯繳辦法、委托代征辦法。
印花稅繳納辦法 |
具體規定 | |
自行貼花辦法 |
“三自”納稅辦法 | |
匯貼或匯繳辦法 |
匯貼 |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用繳款書或完稅征繳納(匯貼) |
匯繳 |
同一類憑證頻繁貼花的,可按1個月的期限匯總繳納(匯繳) | |
委托代征辦法 |
稅務機關委托經由發放或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征收印花稅稅款,稅務機關付給5%的手續費 |
(二)納稅環節(了解)
書立領受時、合同簽訂時、賬簿啟用時、證照領受時。
(三)納稅地點
一般就地納稅。對于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訂合同應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四)納稅申報
(五)管理與處罰(了解)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劃銷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數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招生簡章 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真題及答案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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