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承兌


四、承兌
(一)承兌及其效力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二)承兌程序
1.提示承兌(2005年單選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镀睋ā诽崾境袃镀谙薜囊幎ㄖ饕牵?/P>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第39條)。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第40條)。
【例?單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2005年CPA試題
A.持票人喪失全部票據權利
B.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然應當票據責任
C.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背書人仍然應當票據責任
D.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據權利
【答案】B【解析】本題考核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根據規定,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承兌成立
(1)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票據法第41條)。
【提示】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2)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票據法第42條)。
(3)承兌的格式。這是指付款人辦理承兌手續時需要在匯票上記載的事項和
【強調】付款人辦理承兌手續時,應在匯票上記載承兌的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日期、承兌人簽章。其中,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是絕對應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則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
(三)不單純承兌
1.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票據法第43條)。
【強調】《票據法》不允許不單純承兌。
2.付款人作出的承兌是無條件的,如果附有條件,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作成拒絕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四)承兌的效力(2006年單選題)
《票據法》第44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睉_理解該條規定: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入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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