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考試《稅法》輔導講義:第十四章第四節
更新時間:2012-09-07 10: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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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一、國際避稅
(一)概念
納稅人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法和國家間的稅收協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或減輕其全球總納稅義務的行為。
國際避稅同國際逃稅有本質區別:
國際避稅――不違法;國際逃稅――違法
(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法
項目 |
要點 |
國際避稅的主要方法 |
1.采取人員流動避稅
2.通過資金或貨物流動避稅
3.選擇有利的企業組織形式避稅
4.利用轉讓定價避稅
5.不合理保留利潤避稅
6.不正常借款避稅
7.利用稅境差異避稅
8.運用國際重復征稅的免除方法避稅
9.利用避稅地避稅
10.利用稅收優惠避稅 |
(三)國際避稅地
1.國際避稅地就是指外國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擁有資產,而不必支付高稅率稅款的地方。國際避稅地的存在是跨國納稅人得以進行國際避稅活動的重前提條件。
2.國際避稅地的類型
(1)沒有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的國家和地區(“純粹的”、“標準的”避稅地)。
(2)雖開征某些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但稅負遠低于國際一般負擔水平的國家和地區。
(3)實行正常稅制的同時,提供某些特殊稅收優惠待遇的國家或地區。
3.國際避稅地形成的條件
(1)能具有特色的避稅條件。
(2)有與自己避稅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3)社會基礎設施完善。
(4)政局穩定。
二、國際反避稅的措施
八項措施 |
相關要點 |
(一)國際反避稅的一般方法 |
1.在稅法中制定反避稅條款:
①在一般條款中,注意準確使用文字,設法堵塞漏洞;
②制訂特殊反避稅條款;
③制訂適用于全部稅收法規的綜合反避稅條款;
④制訂針對國際避稅中習慣做法的反避稅條款。
2.以法律形式規定納稅人的特殊義務與責任
3.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4.開展國際反避稅合作 |
(二)完善轉讓定價的稅制立法 |
轉讓定價稅制適用范圍:
1.適用于國內公司與國外關聯公司間的商品交易、資產轉讓、提供勞務和貸款等行為
2.也適用于形式上通過第三者中介、而實質上是關聯公司間的交易不適用于個人。 |
(三)應對避稅地避稅的對策 |
應對避稅地法規主要體現:
1.反延期納稅
2.受控外國公司法規(簡稱CFC法規) |
(四)國際稅收協定濫用的防范措施
|
一些國家的具體措施:
1.制定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國內法規
2.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加進反濫用條款
3.嚴格對協定受益人資格的審查程序 |
(五)限制資本弱化法規
|
對付資本弱化有以下兩種方法:
(1)正常交易方法。即在確定貸款或募股資金時,要看關聯方的貸款條件是否與非關聯方的貸款條件相同;如果不同,則關聯方的貸款可能被視為隱蔽的募股,要按有關法規對利息征稅。
(2)固定比率方法(設置安全港)。如果公司資本結構比率超過特定的債務權益率,則超過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并對超過的利息視同股息征稅。 |
(六)限制避稅性移居 |
通常是發達國家采取這方面的立法措施:
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
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 |
(七)限制利用改變公司組織形式避稅 |
適時地改變國外附屬機構的組織形式――當國外分公司開始盈利時,即將其重組為子公司。 |
(八)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 |
除了有相應的立法手段以外,還必須加強反避稅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
1.加強本國的稅務行政管理,嚴格實施各項反避稅的法規,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加強納稅申報制度、把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加強稅務調查和稅務審計以及與銀行進行密切的合作。
2.積極開展反避稅的國際稅務合作,各國除了以單邊方式加強國內反避稅的 |
【考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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