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解析:首次接受委托時對期初余額的審計


一、期初余額的審計目標
1.定義:期初余額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賬戶余額。期初余額以上期期末余額為基礎,反映了以前期間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會計政策的結果。期初余額與注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托相聯系。
2.期初余額的審計目標
(1)期初余額是否含有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
(2)期初余額反映的恰當的會計政策是否在本期財務報表中得到一貫運用,或會計政策的變更是否已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作出恰當的會計處理和充分的列報與披露。
3.注冊會計師一般“無須專門”對期初余額發表審計意見。
二、期初余額的審計程序
(一)確定上期期末余額是否已正確結轉至本期,或在適當的情況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二)確定期初余額是否反映對恰當會計政策的運用
(三)實施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
1.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經審計,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以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審計證據。
2.評價本期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提供了有關期初余額的審計證據。
3.實施其他專門的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審計證據。
(1)對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通常通過本期實施的審計程序可以印證期初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存在性和金額。
(2)對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通常檢查形成期初余額的會計記錄和其他信息。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還可以通過向第三方函證獲取有關期初余額(如長期借款和長期股權投資的期初余額)的部分審計證據。而在另外一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還可能需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三、審計結論和審計報告――期初錯,本期報表錯
(一)審計后不能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不能針對期初余額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需要在審計報告中發表下列類型之一的非無保留意見:
1.發表適合具體情況的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2.除非法律法規禁止,對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如相關)發表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而對財務狀況發表無保留意見。
(二)期初余額存在重大錯報對審計報告的影響的程序
1.注冊會計師應當告知管理層;
2.如果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提請管理層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
3.如果錯報的影響未能得到正確的會計處理和恰當的列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會計政策變更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如果與期初余額相關的會計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貫運用,并且會計政策的變更未能得到正確的會計處理和恰當的列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前任注冊會計師對上期財務報表出具了非標準審計報告
1.該重大事項在本期已經消除或者雖仍存在,但被審計單位已經按照有關會計準則的要求作了充分披露,那么注冊會計師在本期審計時就不需因此而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
2.該重大事項在本期仍然存在并且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仍然重大,而被審計單位繼續堅持不在本期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那么注冊會計師在本期審計時仍需因此而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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