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稅法》輔導:幾種特殊經營行為(3)


(四)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征稅問題$lesson$
1.納稅人(同上)以簽訂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符合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收入,征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收入,征營業稅。
條件:
第一,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第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2.扣繳分包人營業稅的規定
不論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還是僅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不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扣繳分包人的營業稅。
如果分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總承包人在扣除建筑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除自產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以外的價款。除此情況外的分包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筑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分包額。
3.自產貨物的范圍包括: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防水材料、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設備。
【經典例題】地處縣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備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2009年發生經營業務如下:
(1)總承包一項工程,承包合同記載總承包額9000萬元,其中建筑勞務費3000萬元,建筑、裝飾材料6000萬元。又將總承包額的三分之一轉包給某安裝公司(具備安裝資質),轉包合同記載勞務費1000萬元,建筑、裝飾材料2000萬元。
(2)工程所用建筑、裝飾材料6000萬元中,4000萬元由建筑工程公司自產貨物提供,2000萬元由安裝公司自產貨物提供。
(3)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產貨物涉及材料的進項稅額236萬元已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相關的運輸費用30萬元有合法票據。
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有關納稅事項: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應繳納的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建筑工程公司轉包工程應代扣代繳的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產貨物應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006)
【答案】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應繳納的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9000-4000-3000)×3%×(1+5%+3%)=64.8(萬元)
(2)建筑工程公司轉包工程應代扣代繳的營業稅=(3000-2000)×3%×(1+5%+3%)=32.4(萬元)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產貨物應繳納的增值稅=[4000÷(1+17%)×17%-236-30×7%] ×(1+5%+3%)=370.54(萬元)
(五)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
自2004年7月1日起,對商品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費、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5%)征收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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