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法》輔導:納稅義務人資料(一)
更新時間:2012-01-11 0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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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2$lesson$
一般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構成營業稅納稅人的三個條件:
1.地域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行為范圍――必須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要注意與增值稅范圍的劃分。
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但是加工和修理、修配屬于增值稅的范圍,不屬于營業稅范圍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3.行為的有償性――有償或視同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不動產的所有權。
應稅行為 |
具體規定 |
營業稅的應稅行為 |
營業稅的應稅行為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所謂“有償”,是指從受讓方(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但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
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特別提示】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要交納兩道營業稅,一是銷售不動產,二是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要交納建筑業的營業稅。其中自建行為的稅額計算,在考試時一般會采用沒有同類價格而需要組成計稅價格的方式考核考生對營業稅組價公式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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