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稅法》輔導:消費稅法資料(五)


第五節 計稅依據$lesson$
一、計稅銷售額規定:2
1.銷售額的概念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價外費用的概念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包裝物租金(2009年新增) 、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內。同時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收費也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全部價款中包含消費稅稅額,但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價外費用的內容與增值稅規定相同。
3.例外情形: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經典例題】一位客戶向某汽車制造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訂購自用汽車一輛,支付貨款(含稅)250800元,另付設計、改裝費30000元。該輛汽車計征消費稅的銷售額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4.包裝物押金收入
(1)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2)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單獨核算的:
①除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外,其他產品包裝物押金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則押金不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納稅。
②酒類產品押金【注意:押金含增值稅需要換算為不含稅價格】
產品 |
時點 |
增值稅 |
消費稅 |
企業所得稅 |
黃酒、啤酒
|
收取時 |
不納 |
不納 |
不納 |
逾期時 |
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納稅 |
不納(定額稅率) |
納稅 | |
除黃酒、啤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 |
收取時 |
納稅 |
納稅 |
不納 |
逾期時 |
不納 |
不納 |
納 |
(3)包裝物既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又收取押金
凡逾期未歸還的,均并入銷售額中納稅
二、銷售數量規定2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的進口數量。
三、(復合計征)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混合計算方法2
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采用混合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經典例題】某卷煙廠本月銷售卷煙200箱(200支/條,1箱5萬支,250標準條/箱),每標準條調撥價格80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200×150+200×250×80×56%
應納增值稅稅額=200×250×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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