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 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二章節(9)
更新時間:2011-12-28 09: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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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lesson$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責任形式的確定,關鍵取決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而為的執業活動的主觀心理狀態。
1、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相結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責任追償。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注冊會計師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甲、乙在某次審計業務中,因故意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被人民法院判決由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當事人80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該賠償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D、甲、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根據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因此選項D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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