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經濟法》輔導:物權基本理論(二)


(二)物權$lesson$
1、物權的概念及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如下特征:
(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2、物權的分類
(1)所有權與他物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亦稱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具體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
擔保物權,實際上是以擔保債權為目的,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提示:兩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第一、用益物權注重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第二、用益物權一定是在不動產上成立的物權;而擔保物權則既可以在不動產,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第三、用益物權除地役權以外,均為主物權;而擔保物權則都是從物權,即需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3)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
(1)物權種類法定。即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種類的物權。如我國的擔保物權就只能是抵押、質押和留置三種。
(2)物權內容法定。即物權的方式、效力等內容都由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設新的內容。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移轉占有,當事人就不能創設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押。
3、一物一權原則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有多個所有權。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所有權人”可以為多人(3個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可以設置多個物權。
舉例:甲(所有權人)將自己的手表抵押給了乙(乙對該手表享有抵押權),甲將手表又質押給了丙(丙對該手表享有質權),丙在修理該手表時由于不支付修理費被丁留置(丁對該手表享有留置權)。
4、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所謂公示,是指物權的權利狀態必須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在物權變動時,知道權利狀態,維護交易安全。
提示: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占有表示。
(2)公信原則。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存在并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公信原則賦予公示的內容具有公信力。《物權法》第l06條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就是公信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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