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 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二章節(6)


(四)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lesson$
1、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限制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重點)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提示:注意清償順序:先企業后個人。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提示: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例題】甲、乙、丙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該合伙企業向丁借款15萬元,甲、乙、丙之間約定,如果到期合伙企業無力償還該借款,甲、乙、丙并各自負責償還5萬元。借款到期時,該合伙企業沒有財產向丁清償。下列關于該債務清償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5年)
A、丁有權直接向甲要求償還15萬元
B、只有在甲、乙確實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丁才有權要求丙償還15萬元
C、乙僅負有向丁償還5萬元的義務
D、丁可以根據符合伙人的實際財產情況,要求甲償還10萬元,乙償還3萬元,丙償還2萬元
答案:AD
解析:債權人可以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選項AD正確;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選項BC錯誤。
3、合伙人的個人債務清償(重點)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例題】甲向乙借款4萬元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伙設立了一家食品廠(普通合伙企業)。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償還借款,甲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償還借款的方式中,正確的有( )。(2004年)
A、甲用從食品廠分取的收益償還借款
B、甲自行將自己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以抵償借款
C、甲自行將自己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出質取得貸款,用于償還借款
D、乙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借款
答案:AD
解析:(1)選項AD: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2)選項B: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選項C: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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