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經濟法》輔導:公司解散和清算(2)
更新時間:2011-11-14 1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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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清算$lesson$
1、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①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 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 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解釋】具有上述情形,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①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③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4、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5、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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