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輔導:有限合伙企業資料(四)
更新時間:2011-09-07 10: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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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1)一般情況下,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財產的清償順序
清算費用,所欠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的補償金,所欠稅款,清償債務;企業財產多余的部分,視同分配利潤。
3、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提示: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均規定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例題】某合伙企業解散時,在如何確定清算人的問題上,合伙人甲、乙、丙、丁各執一詞。下列各合伙人的主張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由我們4人共同擔任清算人
B、乙:我是大家一致同意的企業事務執行人,只能由我擔任清算人
C、丙:建議從我們4人中推出一個擔任清算人
D、丁:合伙企業清算不允許由合伙人擔任,因此建議請一名注冊會計師來擔任清算人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清算。根據規定,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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