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審計》輔導: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3)
更新時間:2011-08-15 14: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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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抗辯事由的規定
根據《司法解釋》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提出抗辯,在能夠證明事由成立的情況下,可以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的會計資料錯誤;
2.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其虛假或者不實;
3.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業務報告中予以指明;
4.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驗資單位在注冊登記后抽逃資金;
5.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
《司法解釋》在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責任認定方面采取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責任分配模式,意味著會計師事務所并非在任何時候都承擔責任。根據《司法解釋》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提出抗辯,在能夠證明事由成立的情況下,可以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見例題]
(八)關于減責事由的規定
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九)關于無效的免責條款的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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