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審計》輔導:注冊會計師的法律環境(2)
更新時間:2011-08-15 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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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
(一)違約
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期間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
(二)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
1.普通過失。普通過失(也有的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準則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審計項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審計證據就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可視為一般過失。
2.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不保持,對業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準則或沒有按專業準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
另外,還有一種過失叫“共同過失”,即對他人過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謹慎,因而蒙受損失。比如,被審計單位未能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編制納稅申報表所必要的信息,后來又控告注冊會計師未能妥當地編制納稅申報表,這種情況可能使法院判定被審計單位有共同過失。再如,在審計中未能發現現金等資產短少時,被審計單位可以過失為由控告注冊會計師,而注冊會計師又可以說現金等問題是由缺乏適當的內部控制造成的,并以此為由來反擊被審計單位的訴訟。(減少責任)
普通過失、重大過失區別舉例:
(1)是否遵守準則
(2)是否容易避免
(3)單一問題的嚴重程度
(4)風險評估結果,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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