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jīng)濟法》法律基礎知識復習資料(三)


三、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P23)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1、具有人身性質(zhì)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等)、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演出、發(fā)表演講等)不得代理。
2、代理與委托、代表、行紀的區(qū)別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P25)
《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在無權代理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釋:效力待定的情況下,在合同成立時,處于一種待定的狀態(tài)既不能說有效,也不能說無效,從而分別區(qū)分于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在效力待定的情況下,被代理人有追認和拒絕追認的權力,都屬于形成權,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fā)生法律效力。
2、相對人的保護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以催告,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催告在性質(zhì)上屬于意思通知行為,不屬于形成權。
(2)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jīng)作出的意思表示,此為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①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②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
(三)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P26)
1、代理人無代理權;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解釋: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在實踐中,通常表現(xiàn)為:
(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jīng)終止;(3)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提示: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1)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chǎn)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2)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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