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審計》講義:第二十三章(5)


第三節 利用老師的工作
一、確定是否需要利用老師的工作
(一)利用老師工作的領域
1、對特定資產的估價
2、對資產數量和實物狀況的測定
3、需用特殊技術或方法的金額測算
4、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計量
5、涉及法律法規和合同的法律意見
(二)確定是否需要利用老師工作時應考慮的因素
1、項目組成員對所涉及事項具有的知識和經驗
2、事項的重大錯報風險的判斷
3、預期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的數量和質量
二、老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客觀性
(一)評價老師的專業勝任能力
(1)評價老師是否具有適當職業團體授予的專業資格或執業許可證,或是適當職業團體的會員;
(2)在注冊會計師尋求審計證據的領域中,評價老師的經驗和聲望。
(二)評價老師的客觀性
(1)受雇于被審計單位的老師可能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注意并不絕對不能受雇于被審計單位,在有些情況下可以)P568主觀題中會判斷
(2)老師在其他方面與被審計單位存在關聯關系可能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
(三)對老師的專業勝任能力或客觀性存有疑慮時的追加審計程序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其他老師對老師的工作予以證實的情形:
(1)老師工作所涉及的事項對審計意見特別重要;
(2)注冊會計師需要其他老師的幫助以充分理解老師所提供的信息;
(3)注冊會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內部老師對所涉及事項的獨立性較差;
(4)在以往的審計業務中對老師的工作結果有重大不同意見或作過重大調整;
(5)注冊會計師不能從老師那里獲得滿意的原始資料和必要的解釋;
(6)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中發現的情況使其對老師的結論產生疑慮,如果沒有其他老師的幫助,將無法消除這種疑慮。
三、老師的工作范圍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信老師的工作范圍可以滿足審計的需要。
如果老師受雇于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查閱被審計單位對老師的職責范圍作出規定的書面文件,以獲取相關審計證據。
四、評價老師的工作
在將老師工作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老師工作的適當性,包括評價老師工作結果是否在財務報表中得到適當的反映或支持相關認定,以及考慮下列因素:
(1)老師使用的原始數據;
(2)老師使用的假設和方法,及其與以前期間的一致性;
(3)老師工作的結果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和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的結果是否相符。
五、在審計報告中提及老師的工作
1.出具無保留意見報告時的情況
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老師的工作,以免被誤認為發表的是保留意見或者試圖把責任分攤給老師。
2.出具非無保留意見報告時的情況
如果老師工作導致出具非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可以在報告中提及或描述老師的工作。
(1)注冊會計師認為在審計業務中需要利用老師的工作,而被審計單位拒絕這一要求或拒絕向老師提供必要的資料;
(2)老師由于保密的要求等原因拒絕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對注冊會計師的提問回答不充分;
(3)老師不能取得作出結論的所有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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