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 講義之:企業破產法(10)


第八節 和解
一、和解的程序
1、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和解協議的通過
(1)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提示: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該事項沒有表決權。
解釋:和解協議對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無約束力,該債權人可以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對擔保物行使權利。
(2)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和解協議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3、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例題】A公司向B銀行借款80萬,由C公司為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A公司由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而向法院申請和解,法院審查后裁定和解,并申報80萬債權參加和解程序,在已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被法院認可的和解協議中B的債權被調整至50萬元,請判斷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和解協議的效力并不影響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權利
B、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權利因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而歸于消滅
C、B銀行可以就被和解協議削減,而未受清償的30萬元部分請求保證人C來償還
D、B銀行不能就其被和解協議削減,而未受清償的30萬元部分請求保證人C來償還
答案:AC
三、和解協議的終止
1、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只能向法院申請終止和解協議,宣告其破產,而不能提起對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程序。
3、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債務人方面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上述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例題】破產重整程序和破產和解程序的比較,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重整申請可以是由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提出,而和解只能由債務人提出
B、擔保物權的行使,在重整期間受到約束,而在和解期間不受約束
C、在債權人會議未通過的情況下,重整計劃可以由法院強行批準,而和解協議不可以由法院強行批準
D、重整程序以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是終結;和解程序以和解協議成立是終結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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