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會計師《稅法》講義:第十五章(14)


第六節 納稅評估管理辦法
一、納稅評估指標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二、納稅評估的對象
1.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
2.納稅評估對象可采用計算機自動篩選、人工分析篩選和重點抽樣篩選等方法。
3.篩選納稅評估對象,要依據稅收宏觀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結果等數據,結合各項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和稅收管理員掌握的納稅人實際情況。
4.綜合審核對比分析中發現有問題或疑點的納稅人要作為重點評估分析對象;
四、納稅評估的處理結果
3.對評估分析和稅務約談中發現的必須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的情況,要做認真記錄。需要處理處罰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4.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5.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做出評估分析報告。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給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
五、評估工作管理
六、納稅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
1.指標:共五大類指標(收入類、成本類、費用類、利潤類、資產類)
第七節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一、納稅保證
(一)納稅保證人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納稅擔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
1.有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過法律責任未滿2年的。
2.因有稅收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處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3.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的。
4.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州)沒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州)的企業。
5.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6.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關系的。
7.有欠稅行為的。
(二)納稅擔保范圍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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