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 講義之:企業破產法(1)


第五節 破產債權
一、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提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4、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5、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6、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二、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
1、債務人破產涉及保證人的債務清償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求償申報權)。
舉例:甲企業向銀行借款100萬元,由乙企業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當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的銀行貸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乙企業代為清償,乙企業按照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了本息共110萬元,償付債務后,一般情況下,乙企業有權向甲企業追償110萬元,但如果甲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此時,乙企業享有的追償權,也就是代甲企業清償的110萬元債權可以作為破產債權向管理人進行申報。
(2)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預先申報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3)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承擔保證債務,也可以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在以未受償的余額向保證人追償。
(4)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5)一般保證責任下的債務清償問題
解釋1:所謂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解釋2: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①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已經到期
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迫償。
?、谄飘a案件受理時主債務尚未到期
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先向債務人申報債權追償的,對于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遲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例題】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為共同保證人。其后,甲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嚴重資不抵債而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管理人可以優先清償乙銀行的債務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償還了乙銀行貸款,則其可向管理人申報100萬元債權
C、如乙銀行不申報債權,則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報100萬元債權
D、如乙銀行已申報債權并獲40萬元分配,則剩余60萬債權因破產程序終結而消滅
答案:BC
解析:(1)《企業破產法》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A錯誤;(2)第51條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BC正確的。(3)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承擔保證債務,也可以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在以未受償的余額向保證人追償,D錯誤。
2、保證人破產涉及的債務清償
(1)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債權人可依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追償。
(2)保證債務到期的問題
?、俦WC債務已到期時,債權人可依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追償。
?、诒WC債務尚未到期的,將其未到期的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償。
(3)一般保證責任下的債務清償問題
①一般保證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其先訴抗辯權不得行使。
②債權人可以先以保證債務的全額向保證人申報債權。
③如債權人先獲得債務清償,便應根據清償結果相應調整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額。
?、苋鐐鶛嗳讼葟谋WC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從債務人處獲償后,再按保證人實際應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向債權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給保證人的其他破產債權人。
3、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屬于破產債權。
4、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5、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例題1】下列關于債權申報的說法正確的是( )。
A、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都有權申報
B、職工債權必須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
C、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無需申報債權
D、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答案:AD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債權申報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債權人對附條件的債權可以申報
B、連帶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共同申報
C、債權人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不得補充申報
D、債權人對訴訟未決的債權不得申報
答案:A
解析:根據規定: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均可以申報。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選項D是錯誤的;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因此選項B是錯誤的;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償以補充申報后的破產財產為限。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
三、破產債權確認
管理人依法編制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經核查后,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對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表;債權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其確認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示: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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