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會計師《稅法》講義:第十五章(7)


第三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原則
(一)稅務機關是征稅的惟一行政主體的原則;
(二)稅務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
(三)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緩征收稅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四)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則
(五)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或開付扣押、查封的收據或清單
(六)稅款、滯納金、罰款統一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
請注意聽!!!
(七)稅款優先的原則
重點關注:稅款優先原則,具體有三優先
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稅款征收的方式
(一)查賬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驗征收
(四)定期定額征收
(五)委托代征稅款
(六)郵寄納稅
(七)其他方式
三、稅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制度
5.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代扣、代收稅款手續費只能由縣(市)以上稅務機關統一辦理退庫手續,不得在征收稅款過程中坐支。
(二)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特殊困難的主要內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4.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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