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 講義之:企業破產法(2)


第三節 管理人制度 $lesson$
一、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一)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④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解釋:管理人有利害關系是指:1、“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⑤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2、“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②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③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④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主體中,可以擔任管理人的是( )。
A、與債權人有尚未了結債務的人
B、曾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
C、破產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擔任債務人董事的人
D、破產案件受理前2年內曾擔任債務人法律顧問的人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因此選項B上不能擔任管理人的;選項A和D是屬于與債務人有利害關系的主體,也是不能擔任管理人的。
(二)管理人的指定
1、 管理人指定有隨機、競爭、接受推薦三種方式。
提示: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被指定為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經評審委員會成員1/2以上通過。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拒絕指定的,可以決定停止其擔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將其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
提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3、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的情形,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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