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會計師《稅法》講義:第一章(10)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lesson$
(一)征稅主體:稅務機關是獲得授權成為法律意義的主要征稅主體。
稅務機關行使的征稅權是國家法律授予的,是國家行政權力的組成部分,具有強制力,并非僅僅是一種權利資格。這種權力不能由行使機關自由放棄或轉讓,并且極具程序性。
1、稅務機關職權
(1)稅務管理權
(2)稅收征收權
(3)稅收檢查權
(4)稅務違法處理權
(5)稅收行政立法權
(6)代位權和撤銷權
2、稅務機關的職責(7方面,見教材19頁)
(二)納稅主體: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權利 |
1.知情權:有權了解有關情況。 |
2.保密權 | |
3.稅收監督權 | |
4.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 |
5.申請延期申報權 | |
6.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延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 |
7.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 |
8.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 |
9.委托稅務代理權 | |
10.陳述權和申辯權 | |
11.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 |
12.稅收法律救濟權 | |
13.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 |
14.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 |
義務 |
1.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
2.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 |
3.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 |
4.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 |
5.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 |
6.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 |
7.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 |
8.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 |
9.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 |
10.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
(三)其他稅務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其他稅務當事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銀行、工商、公安等。
【例題2:單選】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享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不盡相同,下列行為中屬于納稅人權利的是()。
A.按期進行納稅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稅款
B.依法進行帳簿、憑證管理
C.依法注銷稅務登記
D.向稅務機關咨詢稅法及納稅程序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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