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會計師《稅法》講義:第十四章(2)


第二節(jié) 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主要方法
一、 免稅法
運用
要點
1.含義: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來源于非居住國的所得額,在一定條件下放棄行使居民管轄權,免于征稅。
2.兩種具體形式
運用
使用的國家:大多是發(fā)達國家
(1)全額免稅法:
(2)累進免稅法
(一) 全額免稅法:
即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來自國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稅,只對其居民的國內所得征稅,而且在決定對其居民的國內所得所適用的稅率時,不考慮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稅的國外所得。
【例題14-1】A國甲公司在某一納稅年度內,國內、外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國內的所得70萬元,來自國外分公司的所得30萬元。居住國A國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年所得60萬元以下,稅率為30%;61萬~80萬元,稅率為35%;81萬~100萬元,稅率為40%。國外分公司所在國實行30%比例稅率。如果A國實行全額免稅法,計算A國甲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答案】
(1)A國采用全額免稅法時,對甲公司在國外分公司的所得放棄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僅按國內所得額確定適用稅率征
稅,應征所得稅額為:60×30%+10×35%=21.5(萬元)
(2)國外分公司已納稅額為:30×30%=9萬元
(3)A國甲公司納稅總額為:21.5+9=30.5(萬元)
(二)累進免稅法
即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來自國外的所得不征稅,只對其居民的國內所得征稅,但在決定對其居民的國內所得征稅所適用的稅率時,有權將這筆免于征稅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匯總一并加以綜合考慮。
累進免稅法的計算公式如下: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的總所得×適用稅率×國內所得/總所得
【例題14-2】在上例中,如果A國實行累進免稅法時,計算A國甲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答案】
(1)A國采用累進免稅法時,對甲公司在國外分公司的所得放棄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只對其國內所得征稅,但要將免于征稅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匯總考慮,以確定其國內所得適用的稅率。應征所得稅額為:
[60×30%+(80-60)×35%+(100-80)×40%]×70/100=23.1(萬元)
(2)國外分公司已納稅額為:30×30%=9萬元
(3)A國甲公司納稅總額為:23.1+9=3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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