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十三章節(14)


第四節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與匯票和本票相比,有兩個顯著的特點:①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②見票即付。
我國《票據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將支票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
一、支票的格式
1、支票絕對應記載的事項有:(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提示:和匯票相比,沒有“收款人名稱”。
2、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3、支票相對應記載事項有:(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提示:和匯票相比,沒有“付款日期”。
二、付款
1、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而非支票本身無效。
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提示: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屬于支票絕對應記載事項的有( )。
A、付款人名稱 B、確定的金額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匯票與支票區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匯票可以背書轉讓,支票不可背書轉讓
B、匯票有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之分,支票則均為見票即付
C、匯票的票據權利時效為2年,支票的票據權利時效則為6個月
D、匯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支票則不能授權補記
答案:BC
解析:(1)匯票與支票都可以背書轉讓,所以A選項錯誤。(2)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是支票具有的特點,所以D選項錯誤;本題正確答案應為BC。
三、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1)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P523)
(2)對逾期繳納罰款的出票人,人民銀行可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對于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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